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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安监局关于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机关各党支部,各处(室),监察支队、宣教中心: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关于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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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6日
抄送:市级机关工委

  

  市安监局关于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员身份意识、规矩意识、争先意识,激发党员自觉遵从党章党规、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内生动力,根据《关于实行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制度的办法(试行)》(镇组通〔2015〕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全体在职党员,由各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考核分为基础积分项目和贡献积分项目两个部分。其中,基础积分项目主要包括对党忠诚、勇于担当、遵章守纪、联系群众、弘扬正气等六个方面,贡献积分项目主要包括岗位争先、奉献社会、服务群众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 基础积分项目采取加、扣分制,合计得分按照总加分减去总扣分计算。加、扣分项目,一般在项目发生当月予以实施。如果当月扣分大于加分,根据情况可将扣分移到下月积分或者全年总积分中实施。如果全年合计扣分大于合计加分,则全年基础积分为零分。贡献积分项目采取加分制,合计得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共同讨论,形成《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评分细则》,报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各党支部成立考评小组,成员由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组成,在机关党总支领导下开展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第八条 考评程序 

  1. 考绩。考评小组全程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等情况,每月月底,根据《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评分细则》对党员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与党员本人见面,听取党员本人意见。党员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评小组核实后视情况调整修正。 

  2. 亮绩。考核得分经党员本人认可签字后,在局公示栏内公开,接受其他党员和群众监督、评议。 

  3. 定绩。每年年底,考评小组根据月度积分,对每位党员个人进行综合积分评定,评定结果在局公示栏内公开,并报机关党总支掌握。 

  第九条 机关党总支要对党支部实施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制度加强指导,派员参加党支部考评小组考绩会、定绩会,协调提供党支部考评小组不掌握的党员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党员积分纳入市级机关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作为党组织评先评优和实施预警的基本参考。优秀党员应当从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总分位居前5名(适当超过年度“优秀”党员名额数)的党员干部中推荐。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基本合格党员予以预警: 

  1. 总积分中基础积分低于60分且总积分低于70分的党员。 

  2. 受到行政问责,属情节轻微情形的党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1. 总积分中基础积分低于50分且总积分低于60分的党员。 

  2. 受到行政问责,属情节较重情形的党员。 

  3.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局离退休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由机关党总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离退休党员党支部灵活实施。 

  第十二条 试用期暂定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安监局关于党员“先锋亮绩、积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