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办发〔2017〕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市安委办决定今年9月至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治理,进一步推动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落实,加大对安全设备设施及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制备等危险作业环节的管理力度,提升金属冶炼企业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凡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
(二)凡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2.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装有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5)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6)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8)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0)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11)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3.使用热处理工艺井式热处理电炉、3.8m及以下的捣固焦炉;制氧作业区采用板式工艺流程、制氧1#、2#机组的。
4.除生产军工及航空航天产品外,使用铝合金盐浴槽淬火工艺的。
5.由金属冶炼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经现场论证、综合判定后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2.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
4.使用负压氧气呼吸器作为应急救援装备的。
5.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其它问题。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9月20日前)
1.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落实专项整治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摸排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基本情况,于9月20日前完成相应的专项整治部署工作,并将本地区《金属冶炼企业统计表》于9月20日前报至市安监局。
2.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
3.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于9月20日前完成相应的部署安排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至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
各金属冶炼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整治重点内容,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不出事故。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当地安全监管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1月10日前)
1.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再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健全夯实安全监管台账(见附件2)。
2.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请于11月10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查找问题,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安监局将在整个专项整治期间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请各地安监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联系人及电话:夏军,85082121,电子信箱:zjajgk@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将专项整治作为铸安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突出抓手,切实组织好专项整治并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金属冶炼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单位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隐患排查,不漏一处,不留死角。
(二)统筹协调,严格执法。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和其他重点工作,切实加大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被检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查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挂牌督办、黑名单、约谈、通报、举报、专家暗访、联合执法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坚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四)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着力解决当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形成指导本地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生根结果。
请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金属冶炼企业,有关金属冶炼企业要将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岗位班组,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金属冶炼企业统计表
2.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汇总表
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