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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4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镇安监发[2017]59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

  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31号)要求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从5月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批发企业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形同虚设,安全规程不完善不落实;仓储区安全设施损坏严重;安全器材配备不足;隐患排查不经常,不彻底;安全培训走过场,员工对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了解不足,缺乏相关安全素质;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日常管理“两张皮”现象。

  2.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经营超标、违禁、非法生产的产品;超许可范围经营;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在库房内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库房内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未按规定使用流向信息系统等行为。

  (二)零售网点

  1.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部分地区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条件设置专店。

  2.安全意识淡薄。销售人员对烟花爆竹危险性了解不够,不会使用安全器材,部分店内使用明火。

  3.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和来源不明的产品;在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注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58日至530日)。各辖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技术安全规程》和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标准化达标企业要按照标准化要求开展运行质量自查自改,如实记录自查自改情况,并将自查自改情况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7530日至1030日)。各辖市区要督促各批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敢于直面,勇于改正。要加大对经营单位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开展自查自改、安全隐患突出的经营单位,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实施闭环管理。对属于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零售网点,下达执法文书,书面告知限期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零售网点要撤销许可证,对撤销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要不定期复查,严防非法经营现象存在。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7111日至12月底)。各辖市区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互查和媒体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实行“零容忍”,一律制定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坚决做到检查不走过场,整改不留后患。

  三、整治措施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辖市区要严格按照各地区制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安监局的要求,从总量上控制压缩零售网点数量。

  (二)严格零售许可。各辖市区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安监〔201557号)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划布点的零售网点,一律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销售流向台账;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超规违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将专业燃放产品销售给零售网点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批发企业向零售网点提供配送服务,严禁零售网点自行到批发企业仓库提取烟花爆竹成品。

  (四)消除安全隐患。各辖市区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帐,做到“一单位一档”、“一隐患一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要坚持依法治安,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因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严厉追究经营单位和监管人员责任,同时,对执法检查中该严不严、该处罚不处罚的也要进行问责,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辖市区要强化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杜绝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停业整顿,对属于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零售网点要坚决撤销许可证。市安监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市通报并跟踪督办。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辖市区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在查处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中的作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提高烟花爆竹消费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辖市区要按照附件规定内容,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1712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件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查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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