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办发[2017] 54号
 
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5.13” 氯气中毒事故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镇江新区安监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开展“小、散、乱”化工企业整治,加强安全监管,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市化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
 附件:《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7〕41号)
 
 
 
 
2017年7月3日